法律分析:清算
清算期限: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其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在成立后1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债务与清偿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股东确认。
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财产的评估与处置
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