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婚前夫妻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拆迁资金包括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部分资金是给予家庭成员配合拆迁的奖励,或者考虑到家庭成员在拆迁安置房屋中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应享有一定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