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比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等等。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上述方面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法律规定清楚明了,案情比较简单,审判实践也比较好把握,分歧往往出现在诸如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上,即: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如何认定。这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的兜底条款,基于现在案件的错综复杂,不可能通过条文穷尽其变化,故民事纠纷常常发生于此。结合本案,下面再具体对这方面进行特别阐述。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发生在
合同规定了债权的履行,但没有明确履行的期限,特别是没有规定清楚债权履行的起止期限。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借款的数额、利息、给付方式、借款用途等,但就是没有规定该项借款何时归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诉诸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债权人要求过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自己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该笔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债务人举不出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在之前什么时间已经向他主张过权利,或者债权人没有证明自己之前已经主张过权利,则起诉的时间就是涉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