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
第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第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
第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知识延伸:继续履行制度应以实质性解决劳资双方的纠纷为出发点,并在适用上进行类型化:患职业病、孕期、产期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和普通劳动者被实体性违法解除情形下,劳动者继续履行的利益优先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权;普通劳动者被程序性违法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高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利益,可用经济赔偿金代替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诉讼中届满的情况,应引导劳动者将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经济赔偿金;为避免强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返回原岗位易引发的后续纠纷,对于继续履行的强制执行可以转化对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强制执行。对于特殊群体的违法解除和普通劳动者的实体性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自违法解除之日起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这也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原理;对于非特殊群体的程序性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可用经济赔偿金修补程序上的瑕疵。在认定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时,如果无法断定能否继续履行,对特殊群体的违法解除和普通劳动者的实体性违法解除,应作出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判定。在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履行问题上,应比照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原则,根据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和解除原因的不同作出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