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的处罚如下:
1、销售不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给予严重的处罚,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有: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且罚款;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且罚款;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且罚款;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