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以下项目和标准赔偿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治疗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根据证明书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
(二)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7)葬礼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人失去劳动力前实际抚养而没有劳动力的人为限制,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证书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