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同样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传唤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传唤是自动到案,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没有强制性。但如果被传唤人无视司法机关的传唤则有可能受到拘传。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且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