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的刑法对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通常是,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的中工作人员,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仍然进行购买,或者通过职务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来换取货币,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