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悔改、立功等表现,可减为有期徒刑,但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减刑考虑因素包括未成年犯、老年人、残疾人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首要分子、主犯等从严掌握。减刑程序包括日常考核、监室推荐、集体研究和公示。
法律分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减刑一般是终身坐牢。
1、如果减为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我国的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几点:
1、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2、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3、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4、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减刑的程序有: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结语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没有减刑,通常意味着终身坐牢。根据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是对严重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罪犯表现出悔改、立功或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具体执行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在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犯罪性质等因素。减刑的程序包括日常考核、监室推荐、集体研究和公示等环节,以确保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有异议,罪犯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