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2、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3、在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概念: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1)内部审议。
(2)出资人审批。
(3)清产核资与审计。
(4)资产评估。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6)签署转让协议。
(7)履行转让协议。
二、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