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法律依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下同)。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标准执行(下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最新劳模待遇文件
一、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支付渠道,三、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四、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六、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七、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八、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九、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劳模活动,十、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重要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荣誉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