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沟通和考核,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有限公司所有试用期员工。
三、定义: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在被录用者与公司协议期限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进一步考核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试用期限严格按照被录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试用期限。
2、转正:转正是指新员工试用期满,达到岗位要求,并按时向人资部提交转正材料后,通过审核后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四、考核原则:
1、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员工试用期间展示的技能与所在岗位达到的匹配程度及工作态度;因本考核办法针对试用期员工,故着重考核其工作态度。
2、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3、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差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延期转正、调岗或中止试用,乃至解除劳动关系。
五、职责:
公司为新进员工指定专人进行指导、考核,指导人必须对被指导人的岗位工作熟悉,能够及时进行行之有效的指导。指导人由组长及以上管理者或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品行兼优的骨干员工担当。
1、指导人职责:
1.1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定,引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部门业务流程以及相关业务交接人。
1.2为新进员工解释岗位职责,协助新员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阶段目标。
1.3定期与新员工进行正式面谈(建议至少每月一次),根据新员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表现,及时总结成绩与不足,并给予适时的鼓励或指导。
1.4试用期满,对新员工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新员工,以便其提高和改进。
2、人资部职责:
2.1负责监督考核过程,审核考核结果,必要时,需找指导人和新员工面谈,了解指导人对新员工的指导情况,作为判断考核公正、合理的依据。了解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1是否给予新员工适时的指导和足够的关心。
2.1.2是否给予新员工提供足够的资源以做好阶段性工作。
2.1.3是否有与新工进行阶段性面谈。
2.1.4是否按期填写并提交新员工转正材料。
2.1.5考评的结果是否能提供的事实依据。
2.1.6新员工对指导人的评价。
2.2负责处理新员工针对考核的'投诉,调查考核的公平、合理与否,并给出处理结果,对于指导人与新员就考核结果有争议提请仲裁,由人资部调查了解后给出仲裁结果。
3、部门负责人职责:
3.1按期检查、督促本部门指导人实施指导工作并按期填写转正申报材料。
3.2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向人资部报送转正材料,同时审核材料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
六、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权重值:40%)
履行职责:岗位职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岗位需求。(10%)
工作质量: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达到预期的效果。(10%)
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作务,遇到问题能迅速反应。(10%)
2、工作态度(权重值:30%)
积极性:表现出的工作热情和对业务知识的求知态度是否饱满。(10%)
协作性: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团结协作能力是否能满足岗位需求。(10%)
责任性:对自身岗位职责和目标负责,勇于承担责任。(10%)
纪律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标准遵守及表现出应具有的职业素养。(10%)
3、工作能力(权重值:20%)
知识与技能:履行及独立完成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及能力。(10%)
理解与表达:对职责内容理解、判断及队员相互沟通、表达能力。(10%)
4、负荷考核(20值%)
精神负荷:完成工作内容所表现出的理智与忍耐性。(10%)
时间负荷:工作时间内投入工作的程度和出勤率。(10%)
七、考核方法:
指导人评价:指导人综合各方面收集的信息作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信息来源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
1、指导人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结合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4、员工定期及不定期的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5、员工的历次培训反馈记录。
6、主管与员工沟通(面谈)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7、提报至人资部备案。
八、考核结果处理:
1、可以转正: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为优秀,即可转正。
2、延迟转正:员工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一般,延迟转正。
3、终止试用或岗位调整:考核成绩低于60分,经人资部确认,终止试用,特殊情况的调至其他岗位再试用。
九、投诉及仲裁:
被考核者如果不认同考核者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在与考核者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可向考核者的上级主管或人资部投诉或双方请求仲裁。
投诉或仲裁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或请求仲裁的双方。
十、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有限公司人资部。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