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用品管理条例
1、办公用品应登记造册,并由秘书处统一发放和管理。
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领取相关物品。
3、各部门领取办公用品时,应由该部门负责人打申请报告并签字,经秘书处同意方可领取,并备录在案。若领取物品数量较多或大件物品,需报上级组织。
4、各部门领取的办公用品由部门自身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出。
5、各部门应有节制的使用办公用品,避免铺张浪费。各部门领取的物品应按规定数量领取,超出、破损部分均由部门自行解决。
6、办公用品为公有财产,不得损坏、遗失、据为已有。
二、办公用品借支条例
1、各部门向办公室借出物品,需经秘书处负责人登记在册,并注明所借物品名称、数量、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
2、办公用品不得擅自向外借用,特殊情况急需外借时,须由使用方向秘书处打借条,经同意后方能借出。
3、借出物品应及时归还,经检查完好后,方能注销借条,并由秘书处保管。
4、借出物品未及时归还者,由借出人员负责追回,并停止借物者借取资格。
5、办公用品支出应由秘书处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按规定程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