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李X,于20xx年X月X日在贵公司刷卡人民币500000.00元,代王X支付从化市一街143号X房的房款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上述房屋的产权及一切手续与本人无关,今后由此引起的一切房屋产权纠纷与广州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刷卡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