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咨询服务工作,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数据与资料。
在合同期内,甲方进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论证、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应在 * 年 * 月 * 日以前,向甲方提交《增城市增江街比山北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告成果。
第三条 乙方应自行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外部调研工作:包括国家政策、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调查、交通量分析及需求预测等。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研究报告 * 份。
第四条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变更委托任务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的修改,导致乙方对研究报告作重大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五条 费用支付条款 参照项目建议书咨询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编制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1)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付给编制费用总额的30%(项目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
(2)提交研究报告初稿后5日内支付编制费用总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
(3)《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批立项后5天内支付编制费用余款,即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款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扣除当期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
2、乙方提供的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错误属乙方造成,应扣除其所得费用的10%-15%,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甲方责任造成研究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当期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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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受托方(乙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人: (签字)
于 年 * 月 * 日在 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