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本科室的医疗活动安全。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级行政部门和医院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消毒制剂和医疗器械;
(七)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上级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十三)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工作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后勤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三、处罚细则: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患者造成损害,导致医院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损失者,按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注:管理责任人为各科主任和/或护士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医疗差错,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将与职称评定、末位淘汰、先进评选挂钩,并处予一定经济处罚;
(四)发生投诉较多的科室或个人,将与医疗质量评选、末位淘汰、先进评选挂钩;
四、经济处罚细则:
对发生医疗纠纷造成医院进行了经跻赔偿的科室相关责任人及相关管理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细则:直接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5--8%;间接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3--5%;管理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1--3%。
(科室)——保证: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服从监管;若未做到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条第(一)至(十三)及第二条,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第三至四条的相应处罚。本协议一式两份,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科室负责人向医院签定,职工向科室负责人和医院负责人签定,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医院负责人:医院(盖章)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