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河南分公司)
乙方:(家电维修商)
为了进一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英大泰和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对被保险人供电单位所承保的供电责任险项下用户受损电器维修业务同乙方进行合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维修业务费用标准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家电维修费价目表》(见附件一)为准,《家电维修费价目表》上没有的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
第二条 配件价格在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甲方授权乙方处理。
第三条 对于修复的受损电器,乙方负责的质量保证期限为维修后一年。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甲方不负责承担。
第四条 对报废的电器须经甲方确认,并交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 对于更换下的配件,收归甲方处理。
第六条 对于维修配件费用100元以上的'受损电器,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甲方有权确定如何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 乙方须将单证收集齐全的案件以特快专递方
式按时送交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通知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费发票。
第八条 乙方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维修结案明细表报送甲方,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在收到维修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维修费用。特殊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调整结算时间。
第九条 甲方每月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结算,乙方定期到被保险人处进行维修款项结算。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如果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违约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电器维修业务转委托第三方,乙方如果出现转委托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违约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维修现场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标准和规定,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对受损用户做工作应和颜悦色、细致耐心。如因维修人员单方面服务态度恶劣遭致用户投诉,影响到甲方形象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供电责任项下电器损坏案件发生后,乙方接甲方转报案,代为查勘、取证、检验并对受损电器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乙方通知供电单位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索赔
资料(单证由甲方提供),并负责资料收集和送达甲方。一般情况下,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险通知书》(须有乙方签章)、《现场查勘报告》(须有乙方与供电单位签章)、《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须有乙方、供电单位及其代表的签字或签章、受损用户签字,即三方签章)、《受损客户信息表》、《权益转让书》、《委托付款通知书》等单证。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应保证及时沟通和协调,遇到案件进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积极进行沟通,并在取得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电器维修业务合作区域为。发生维修案件时,乙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派工通知五分钟与供电单位联系,并在如下时间内赶到现场与被保险人一起查勘:
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城区内的案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赶到现场;
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周边地区县或村镇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
若现场未开放或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暂不能进入现场时,乙方须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如遇雨雪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也可在与甲方及被保险人商定的时限内到达。
第十七条 乙方维修人员应对事故现场应进行拍照取证,拍照标准如下:
(一)受损用户的身份证件照片一张;
(二)受损电器正面照片一张(将受损用户身份证件置
于电器之上);
(三)受损电器铭牌照片和发票照片各一张(仅在电器无法修复或全损,需要折价赔偿或更换时拍摄);
(四)受损配件与新更换配件置于一起拍摄一张。 第十八条 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按户对受损电器进行登记,填制《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并由乙方、受损用户签字确认;受损电器修复后,应及时送还用户,并由其在《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电器修复。
第十九条 对于维修配件费用在100元以下(含)的受损电器,乙方在甲方授权下自行处理;对于维修配件费用100元以上的受损电器,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按照甲方处理决定和授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对可能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将单证收集齐全的案件以特快专递方式按时送交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费发票。
第二十三条 乙方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结案明细表》报送甲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本着对甲方和供电单位负责任的态度,确保诚信、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业务,维护甲
方合法权益,不与任何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和供电单位利益。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行为,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虚报、虚列相关维修及其他费用;
(二)串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方等欺诈甲方;
(三)阻碍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引诱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虚构赔案信息,造成甲方较大损失;
(四)其他违法违规、重大过失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