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与第三人意见陈述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7-17 来源:易榕旅网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书面答复。被告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答辩状的提交是诉讼权利而非义务,不提交不会影响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与第三人意见陈述书区别

第三人的答辩状非诉讼义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答辩状也非诉讼义务,可以不交。

二、什么是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本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结语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的书面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答辩状是诉讼权利而非义务。行政机关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需注意提供证据,以免败诉。此外,提供了一个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范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