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布了新的住房限购政策和房贷政策,主要针对大成都户口的居民。限购区域包括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市中心城区以及一圈层区县。根据新政策,首付款比例将有所调整,同时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这一系列措施旨在抑制炒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
法律分析
房贷新政原文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
(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2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1、头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较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非限购区域不低于25%。
2、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限购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较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较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较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5、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可知,大成都户口成都买房子限购的区域主要是在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市中心城区以及一圈层区县。有了限购政策和房贷政策的限制,对炒房能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也是规范房市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限购政策和房贷政策的出台对于大成都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限购区域主要集中在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市中心城区以及一圈层区县,这些措施旨在规范房市秩序,有效遏制炒房行为。这将有助于保护居民的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这些政策的实施,我们相信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居住环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