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案件直接受理的不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直接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公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一、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在当代社会不同类型的案件,它的管辖和受理的机关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一个人从事故意杀人的这样一种行为的话,是由相关的公安机关来进行一个全权的处理,后续的提起公诉都不需要当事人自己来操心,但是如果是侮辱类型的比较轻微的案件的话,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