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 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 372。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房产证号:长房权证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