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出十项驾考便民新规
日前,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出台十项服务群众措施,具体如下: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全省各车辆管理所对群众在办理车、驾管业务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由受理岗民警负责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完整填写应当补充或完善的资料名称,注明是否原件或复印件,避免导致群众多次往返。
实行周末、节假日加班工作机制
对于群众符合机动车驾驶人约考条件但两个月内无法正常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要适时地利用周末、节假日开展考试工作,方便上班族群众参加考试。同时要充分利用学校寒暑假期,安排多场学生专场考试工作,方便在校学生考领驾驶证。对机动车检测站日检测量超过200辆还积压检验车辆的,辖区车辆管理所要组织安排安检机构和车管人员利用周末、节假日加班检验车辆和远程审核,努力消化积压业务。
落实科目三考试合格当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要结合本地考试管理工作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当日内安排警示教育和领证宣誓仪式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落实警务公开要求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应当每月在互联网、“网上车管所”、业务办理大厅、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公布本月本辖区机动车“10选1”的号牌号段资源、机动车自编自选的选号规则和选号流程。公布本辖区机动车安检机构分布、日均检验能力、日均检测数量,对开办预约检测的安检机构还要公开预约检测数量,有条件的还要公开当日检测数量的动态情况。
规范窗口服务和完善服务设施
各地车管所要建立专门导办队伍,开展咨询和免费代办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外导办服务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免费导办服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海口、三亚、琼北、琼南车辆管理所应于2014年4月前开展此项工作,各县级车辆管理所应于2014年6月前开展此项工作。2014年3月前,各级车辆管理所要免费在车管业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服务,所有业务窗口要全部配置服务满意度评价器,建立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机制,强化群众监督。
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
各地交警部门要充分依托辖区内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业务。2014年底前,海口、三亚辖区内汽车4s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业务比例不低于本地相应业务总量的60%,各市县办理摩托车带牌销售业务不低于本地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的80%。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带牌销售业务的摩托车销售企业和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办理本部门销售车辆的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一经发现代办机构有收取代办费或其他违规办理牌证并查实的,一律按规定停止其代办业务。
建设完善短信告知提醒服务
2014年4月前,所有交警支、大队必须完成短信告知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业务信息定制推送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短信告知服务平台,全面落实重点事项“六必告”要求,确实做到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前必告,驾驶证注销、降级前必告,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前必告,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必告,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必告,驾驶证临界降级的必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短信告知服务内容,保证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业务中,应当予以公告和告知的内容齐全,同时增加必要的温馨提示内容,使群众及时掌握机动车和驾驶证状态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等规定。
改进创新机动车检验工作
推行预约检验工作。各地交警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在辖区内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推行开展预约检验服务,允许群众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推行开发使用互联网预约检验系统、制定电话预约机制,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预约的“随到随检”。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车主收取额外费用。
实行省内机动车异地检验。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大型客车、校车定期检验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外,其他汽车类机动车定期检验,按照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全省已与车辆管理所联网的任一安检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并按联网系统规定直接办理远程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改革推行考试预约工作
各地交警部门可利用海南交警总队官方网站上的自助预约考试系统(http://124.225.212.5:9080/webksyy/),在现有条件下逐步推行自助预约考试工作,鼓励和推进群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自主约考。同时公开约考计划和进度,为群众提供分时段、分场次的考试预约服务。2014年3月前,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开展此项工作。
强化内外监督工作机制
各级车辆管理所的主要领导要通过在业务大厅公示或在互联网站公布手机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落实举报核查制度,从严追究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民警,一律调离车辆管理所,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民警,一律取消上岗资格,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存在违法、违纪的文职、聘用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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