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保定地区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双方保证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组织,具有经营与经销本合同指定产品的资格,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条,代理销售区域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行政区域为:保定地区的城镇与农村市场。
2、乙方同意为上述指定区域之代理商,并承诺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首期季度销售额、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
1、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满,乙方可以申请续签,但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甲方。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和代理系列产品的权利。
3、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见附件
第四条 产品采购及付款方式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批足够的货赊销给乙方,乙方把第一批货作为底货铺在市场上,当市场产生销售须补货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现金订(大写:¥)元的货。第二次进货时付清甲方的铺货款,且付本次的50%的货款依次类推。
2、订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指定办事机构发出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甲方收到订货单后经确认该笔订货是否有效。如确认订货有效,则每份订货单及确认函均构成一份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本合同有关付款方式,交货等相关条款可视为对该独立合同的有效补充。
3、货币结算单位为人民币,付款日期均为货款已到达甲方账户的日期。
第五条 交货与运输
1、乙方书面订货单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3———7个工作日内发货。
2、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或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款的情况除外。
3、甲方负责货运至乙方仓库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提货时必须当场开箱验货。如发生货物缺失、破损等,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相关承运部门提供货品缺失、破损证明,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六条 产品质量
乙方在销售中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可向甲方申请免费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承担。
第七条 产品退、换货政策
1、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若非乙方原因产生包装破损,褪色等一切可能影响产品正常销售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
2、当乙方因自身销售或市场原因须对产品进行调整,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换货的请求,甲方经对实际情况核实后,可以按照合同给予乙方退货还款。
3、退款标准为乙方原采购货品金额的100%,同时退货产生的包装,运杂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产品价格调整
为充分保障经销商的利益,甲方在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时,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保证产品价格体系正式调整前七个工作日将价格调整信息通知到经销商。
2、对于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前(以正式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体系日期为准)已经发生采购的经销商,不负责对经销商已经采购的全部调价后产品进行差价补偿。
第九条 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有建议和指导乙方实施甲方制订的市场营销方案的权利。
2、有核定乙方特约经销区域及特约经销产品市场最低售价的权利。
3、有审核、规范乙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在乙方完成季度采购任务后,向乙方出据代理商证书及证明,维护乙方作为代理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2、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时所需的营销、技术和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的产品认证证书。
3、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其代理经销产品的市场开拓与销售工作时,甲方需按照本公司市场支持方案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培训支持、广告支持等相关配套服务。
4、向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5、协助乙方做好货物托运及调换工作。
6、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和规范市场秩序。
7、严守乙方的业务机密。
3、乙方的权利
1、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经销产品在产品特约区域的经销权。
2、享有甲方市场营销方案的一切奖励条款规定的权利。
3、享有按甲方客户服务方案的一切支持条款规定的权利。
4、乙方的义务
1、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守法经营。
2、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处理好代理经销区域内产品终端用户的投诉与相关服务请求,并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3、严格遵守甲方市场营销方案中关于市场营销秩序维护及经销商行为约束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不得擅自生产、伪造甲方之产品,并要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工作。
5、保持与甲方的持续沟通,及时反馈各种市场营销信息。
6、乙方印制各种针对甲方的宣传资料前必须呈甲方审核,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方能发布。
7、遵守甲方颁布的年度营销方案、客户服务方案,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8、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甲方亦无须为乙方与任何第三人发生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修改、终止
1、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合同变更简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宣称此种情况存在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收到上述通知的一方未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令双方共同满意地纠正、补救或消除这种情况,则申诉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生效。在上述30天期限内,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2、1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之约定。
2、2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
2、3出现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以至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2、4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等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或自身公共形象严重败坏。
3、经双方书面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双方已明确约定的有书面形式的关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已明确约定的有书面形式的有关条款,与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有重复的,以合同内容为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及甲方向乙方发第一批货后方可生效。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