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原承租崇左市公安局的位于 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区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以下简称"场地",甲方现在该场地经营废旧回收。)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600 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二)乙方承租场地用于 经营餐饮 ,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三)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公安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按月交。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转让费 元;
(三)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2、甲方与崇左市公安局于20xx年8月25日签订的《地皮出租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该合同书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