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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物流服务合同 篇10

2024-07-16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互补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责任:

  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生产产品的铁路运输物流服务,发货站临河站,到达站北京局、郑州局、济南局、太原局、成都局、沈阳局、武汉局,乙方负责为甲方申报月计划、日计划。代办清车服务、监督过磅、装车及联系短途运输,代交铁路运费及其它费用,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力调整,以及自然环境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货物运输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解决。

  二、物流运输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货物运输服务的条件下,乙方为甲方申报月计划,甲方应按提供给乙方的发运车数,先支付乙方服务费,每发运壹吨产品向乙方支付30元费用(三十元),货物发运完成后,双方应核对吨数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三、其它约定:

  1、由乙方从车站申报运输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2、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情况,由甲方提供丢失货物的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乙方通过铁路保价部门协调理赔工作。

  3、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装车不得超装、偏装,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由托运人承担的责任事故或其它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运费、仓储、装卸费用甲方自行支付。

  5、甲方根据货物如实申报运输计划,如甲方申报的运输计划,发生铁路承认车后因甲方原因未装货物,视为装车,甲方应当据实支付相关费用。

  6、如发生不可抗力或铁路运力调整等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从签定之日起20年12月31日止。

  8、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本合同未尽事实,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临河站多经收费由乙方负责交付。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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