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具有特定性、性、对抗性和牵连性等特征,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且不能再二审中提起。原告和被告可以在诉讼中相互提出诉讼请求,只要符合诉讼条件和两便原则。
法律分析
,被告收到原告的状后,经仔细研读,觉得原告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应向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性,这种性体现在:反诉具有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的程序和方式向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提起。只有向同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2.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提讼,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
结语
被告收到原告的状后,经仔细研读,觉得原告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应向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原告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益。反诉具有特定对象、请求性、对抗性和牵连性的特征。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在同一诉讼系列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下生效。反诉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对于是否能再提起反诉,只要符合诉讼条件和两便原则,可以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