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医疗保险费。上海市医保金额是每月入账。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个人自行缴费的,可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