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拘留有什么规定?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进行。而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1、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已经立案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需要进行侦查吗?
1、已经立案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需要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将其拘留。但是在拘留的时候,需要出示拘留证,且一旦拘留了特定的公民,需要对其进行讯问,且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