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形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2)无效合同的效力形态是终局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
2.无效的原因不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权利人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一、效力待定合同几种情况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