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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类型概述

2024-04-03 来源:易榕旅网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符合其状况的合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什么是合同效力属于待定

如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合同效力待定类型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合同效力待定类型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根据法律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效力待定时,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合同的有效性。这可能涉及到合同的形式要素、当事人的行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在确定合同效力待定类型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先例判决以及当事人的意图等因素。法律解释与适用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结语

合同效力待定类型指在特定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或存在争议。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将决定合同的有效性,考虑合同形式要素、当事人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性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处理合同效力待定,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稳定。合同效力待定类型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先例判决和当事人意图等因素确定合同效力待定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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