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和处理方式: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产生。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无需进一步举证。若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需证明明确约定或第三方知晓夫妻对财产或债务的个人归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能证明约定归各自所有或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情形。
法律分析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普遍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需。对于第二点的证明责任,一般认为只要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并非非法活动,无需再进行举证。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期间财产或对外债务有明确约定并为第三人所知。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能证明为个人债务或符合民法典中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