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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2024-04-03 来源:易榕旅网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一、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主体,撤销权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一)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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