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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4-04-01 来源:易榕旅网

成年人拟定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真实且不违法违规,符合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上述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拟定离婚协议书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拓展延伸

手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认可问题

手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认可问题涉及到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形式对于其法律效力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主体对手写协议书的认可程度的讨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手写协议书作为一种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对于手写协议书的认可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地区的法院可能对手写协议书的效力持较为保守的态度,要求其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如明确表达双方意愿、签字等。因此,在起草手写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当注意确保其合法有效,或者考虑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以增加其法律效力与认可度。总之,尽管手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合规的前提下,手写协议书仍然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一种有效表达方式。

结语

手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应确保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手写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法院对手写协议书的认可程度有所不同,可考虑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以增加效力与认可度。总之,在合规前提下,手写协议书仍可作为离婚协议有效表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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