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要看其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如果双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寒暑假期间,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食堂工作人员不上班,不用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