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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024-04-14 来源:易榕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但是,当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主旨本条是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释义和理解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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