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是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但有重建希望与价值的,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使之得以维持和更生的一种制度。
一、公司之诉并且经过公司法解散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重整,减资等途径不能解决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重整听证会流程
破产重整听证会流程如下:1、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7、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9、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10、《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11、《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1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