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抢险、救灾、防疫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不必事先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因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故征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法定紧急情况,平时不得采用;
(2)征用是行政命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3)使用后应当将征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即在紧急情况消失后,相关部门应当将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时返还给被征用人。同时,如果征用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组织、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由于财产被征用后,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就不能使用该财产,也不能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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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