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无
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无
法律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措施和内容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