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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什么

2024-04-09 来源:易榕旅网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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