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30类主要是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3001 咖啡, 咖啡代用品, 可可
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 南糖
3005 蜂蜜, 糖浆及非医用营养品
3006 面包, 糕点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 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 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 冰制品
3014 食盐
3015 酱油, 醋
3016 芥末, 味精, 沙司, 酱等调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 香料
3019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