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情形和一般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内容及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符合相关要求,特别是在重大案件或做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时必须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两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情形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二、一般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无效: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文书,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分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各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