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及其与盗窃罪的界限。根据现行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单位犯罪的处罚为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对象、行为方式、主体和犯罪对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现行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行为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什么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结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与盗窃罪相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犯罪对象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以确保公正的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