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以以下标准量刑的: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六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为六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六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六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六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