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需要收集证据的,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一式两份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