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金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