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4、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5、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7、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8、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9、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0、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11、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
法律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