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认定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者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修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构成帮工关系,且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