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时,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章程规定和善意相对人的知情情况。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其行为视为公司行为;若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未加盖公司公章,视情况而定。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可向公司主张赔偿,并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分析
前景提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简称为公司的“法人”,然而在民法典中,“法人”却另有含义,民法典中的法人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法定代表人为这些法人的代表。
法规解析:
以公司为例,关于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形式各种行为。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对外事务,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由公司享受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若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分情况而定:
(1)若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代表公司而签字的民事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章程明确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作出了限制,若相对人与知晓法定代表人无权限而仍然与之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则法人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若相对人对此不知情,则法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现在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当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也和上述情形类似,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职务行为而定。一般来说,受损害方能够相信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承担责任后也可向故意或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负责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经公司公章确认,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公司章程对其权限的规定以及相对人是否知情。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并有权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权责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