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
1、费用负责。即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返还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经认购并支付了所认购的股份,公司无法成立,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由发起人进行。因此,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无法成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