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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2023-10-06 来源:易榕旅网

劳动仲裁前并非必须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前并不是说都需要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的效果评估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的效果评估是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探讨。通过和解与调解,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达成共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这种解决方式通常能够减少纠纷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消耗,同时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评估和解与调解的效果,可以从纠纷解决的速度、当事人的满意度、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量。通过评估,可以进一步改进劳动仲裁程序,提高和解与调解的效率和效果,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和解与调解是劳动仲裁程序中重要的解决方式。通过和解与调解,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达成共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这种方式减少了纠纷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消耗,同时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评估和解与调解的效果,可从纠纷解决速度、当事人满意度、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考量。评估结果可进一步改进劳动仲裁程序,提高和解与调解的效率和效果,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更好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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